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三十条已修改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再生水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