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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下列水源可以作为再生水水源:

(一)雨水;

(二)生活污水;

(三)符合标准、安全的工业排水和其他生产经营排水;

(四)其他经处理达到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的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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