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下列水源可以作为再生水水源:(一)雨水;(二)生活污水;(三)符合标准、安全的工业排水和其他生产经营排水;(四)其他经处理达到标准排入市政管网的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