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