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未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设计不予审核。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