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