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