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逐步进行改造,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