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五十条已修改学校发现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对吸毒学生进行戒毒治疗;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