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协调机制,协助衔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将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间或者所外就医时间、在所戒毒表现情况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所外就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期满不能自行离所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戒毒人员离所五日前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
对接回的无生活自理能力且其家属无能力扶养、赡养的离所戒毒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和办理所外就医、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衔接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鼓励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继续接受戒毒治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