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或者变更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