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评价,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认为通过本条例第六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废止该行政许可;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设定机关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