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可以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