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法及时对行政许可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实施情况,依法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调整情况及时清理该行政许可的配套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