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四条已修改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六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