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