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制作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免疫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支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