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五条已修改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制作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免疫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支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