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离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