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