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

物业管理交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