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