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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