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