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对长期从事朝医药工作,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为朝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设特聘岗位特聘。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