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朝医药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

(一)朝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和成果评奖;

(二)朝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三)朝医医疗、教育、科研、朝药生产机构的评审;

(四)朝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