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朝医药教育,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高等教育资源,建设高标准的基础教学、临床教学和朝医药人员的培训基地。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