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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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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

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朝医药教育,充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高等教育资源,建设高标准的基础教学、临床教学和朝医药人员的培训基地。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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