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把朝医医疗网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朝医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内应当设置朝医科,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建立朝医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