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把朝医医疗网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朝医医疗机构。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内应当设置朝医科,有条件的县(市)应当建立朝医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