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发展朝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朝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朝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朝医药现代化。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