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招收新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高中(不含少数民族完全中学、少数民族高中)录取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应当降分录取。
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包括加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考生和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当分别降分录取;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还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实行定向降分录取;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和职业学校录取新生,对少数民族考生也应当降分录取。
具体降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