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少数民族学校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报考上一级学校,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也可以用汉语言文字答卷。报考用汉语授课的上一级学校,应当加试汉语文,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