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少数民族学校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报考上一级学校,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也可以用汉语言文字答卷。报考用汉语授课的上一级学校,应当加试汉语文,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