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收入有:

(一)发包收入;

(二)资产、设施租赁收入;

(三)经营、投资收入;

(四)其他收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