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财会人员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业务量较大的可设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集体财务的财会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