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开村民代表开会通过。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