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会计员和出纳员,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保管员。业务量较大的可设主管会计和专业会计。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集体财务的财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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