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未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做担保、抵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私分、侵吞、哄抢、破坏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