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固定资产与产品物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产品物资明细账,定期检查盘点,完善出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对抵顶上缴或者偿还债务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对上级奖售、扶持村民的物资应当登记造册,及时兑现并向村民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