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一)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二)数额较大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三)数额较大的举债、抵押;(四)对数额较大的借款提供担保;(五)对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六)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