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通过:

(一)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数额较大的生产经营项目投资;

(三)数额较大的举债、抵押;

(四)对数额较大的借款提供担保;

(五)对认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

(六)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