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对应付款项应当按期支付;对应收款项应当按期收回,逾期不能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