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制式的收款收据,不得无据收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