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会计账目和财务档案,不得将公款私存,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账、款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管理。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