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支票、印鉴应当由会计员、出纳员分别保管。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出纳员按月与会计核对现金、存款账。对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应当详细记载并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者委托银行代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