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责:
(一)国际界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
(二)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三)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四)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