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