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