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