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以下标准罚款:(一)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二)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1000千瓦)以上的,处5~1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