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二)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1000千瓦)以上的,处5~10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