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