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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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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效

因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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