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因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