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安全管理分类年检制度,受理社会公众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生态环境的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