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保证河流的生态流量,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维护农民依法用水的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