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