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