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兼顾,促进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保障水能资源合理开发、有序利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